2023届华政法律史考研真题参考答案详解和命中统计_笔记_模拟_考生

??【震川考研】资料总体评价

2023届法史16道题,除了1题超纲,其他15题全部完整呈现于我们的资料上,且抄上基本就是满分!另外,其中有7题被我们的模拟卷命中!

应该说,法制史专业课在2023届考研中题目中等,总体上体现了重者恒重的特点,除一道超纲题外,大部分考察的知识点都是之前出现过的,在精讲笔记、冲刺笔记、模拟卷、真题中都反复出现。但在考察方式上有所变化,体现在知识点的组合上有所创新。要求考生注意审题,注意知识点的体系性。另外,在复习的过程中,需要更加注意大标题小标题和知识点的对应关系,不能只背细节不背框架,因为不能根据题目识别知识点而失分。超纲题的出现意味着法制史的出题会有一部分越来越偏向“扫盲”。

对于2024届的法史考生,只要以精讲笔记为纲,辅助以冲刺笔记以及模拟题,扎扎实实的复习,一定能够取得令人满意的成绩!

以下标注页码均已考试当年所用版本为准,和现在最新版本不一定完全匹配哈

二、23届法史命中

中法史

一、简答题(每题10分,共40分)

1.《吕刑》制定和内容

【命中统计】冲刺笔记9页、精讲笔记18页。完整命中!

2.《泰始律》体例和内容

【命中统计】冲刺笔记30页、精讲笔记44页、模拟卷六简答第4题。完整命中!

3.宋元不动产买卖

【命中统计】超纲题

4.人民调解

【命中统计】冲刺笔记71页、精讲笔记106-106页、冲刺笔记附带模拟题(二)论述第4题。完整命中!

二、论述题(每题15分,共60分)

1.魏晋南北朝刑罚

【命中统计】冲刺笔记31页、精讲笔记47页

2.《唐律疏议》体例思想与内容

【命中统计】冲刺笔记36页、精讲笔记69页、模拟卷二简答第4题。完整命中!

3.明初思想与立法

【命中统计】冲刺笔记45-46页、精讲笔记67-68页。完整命中!

4.清末司法改革的

【命中统计】精讲笔记85页。完整命中!

外法史

一、简答题(每题10分,共40分)

1.《汉穆拉比法典》原因与结构

【命中统计】冲刺笔记76-77页、精讲笔记112-113页、模拟卷八简答第4题。完整命中!

2.伯利克利改革

【命中统计】冲刺笔记83页、精讲笔记120页、模拟卷四简答第4题。完整命中!

3.教会法犯罪与刑罚

【命中统计】冲刺笔记96页、精讲笔记133页。完整命中!

4.罗马法他物权

【命中统计】冲刺笔记89页、精讲笔记126页。完整命中!

二、论述题(每题15分,共60分)

1.受益制与信托制

【命中统计】冲刺笔记107页、精讲笔记145页、模拟卷八简答第3题。完整命中!

2.美国法院组织

【命中统计】冲刺笔记114-115页、精讲笔记154-155页。完整命中!

3.法国法对大陆法系作用

【命中统计】冲刺笔记122-123页、精讲笔记165页。完整命中!

4.德国刑法典发展

【命中统计】冲刺笔记127页、精讲笔记174、175页、模拟卷五论述第4题。完整命中!

三、23届法史答案详解

【以下答案为震川考研原创,并非官方真实参考答案,或有错漏,欢迎指正】

【编者说明:以下考题均为考生回忆版,或有错误,还请理解!】

中法史部分

(说明:报考中法史方向的考生须答本部分的全部,共100分;报考外法史部分的考生须答题后有(外)字的,共50分)

一、简答题(每题10分,共40分)

1.《吕刑》制定和内容

【命中统计】冲刺笔记9页、精讲笔记18页。完整命中!

【本题评析】简单题。基础知识点,精讲笔记、冲刺笔记都有提及,简单记忆即可得分。要点在于按照题目要求分点作答。西周的立法中,《吕刑》是非常值得考察的考点,一方面其中的“赎刑”为后世延用,另一方面,明德慎罚的原则也是西周非常重要的立法原则之一。

【本题答案】为稳定政局,增加财源,周穆王接受吕侯的建议,“作修刑辟”,对周初的各种法令损益详定,制定《吕刑》。是名因该刑书由吕侯主持修订而得,后人以吕侯子孙封国为甫,故又称《甫刑》。

《吕刑》作为西周中期的一部重要刑书,主要内容是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。

(1)刑罚的种类分五刑、五罚、五过三类,最重的是五刑,其次是五罚,最轻的是五过。五刑包括墨刑、劓刑、刖刑、宫刑、大辟五等;赎刑是《吕刑》的核心内容,其中规定凡罪情有疑,五刑均可按罚金等差赎罪。

(2)适用刑罚的总原则:“明德慎刑”,做到“惟敬五刑,以成三德”。即要严格的遵守法律,以成就三德。

(3)适用刑罚的具体原则:上下比罪,使惩罚与罪行相符;在案情不能确定时,从轻不从重,在罚了一定数量的铜以后,就给予赦免;根据具体情况,灵活掌握,量刑时,“上刑适轻下服。下刑适重上服”。审案时,要“有伦有要”。主张不仅要根据犯人的情况,区分其是偶一为之还是一贯不法,还要根据社会的情况,区分是乱世还是治世,乱世用重刑,治世用刑宜轻。

2.《泰始律》体例和内容

【命中统计】冲刺笔记30页、精讲笔记44页、模拟卷六简答第4题。完整命中!

【本题评析】简单题。基础知识点,《泰始律》就是《晋律》,注意法典的别称,需要同学对知识点足够熟悉,常规考点,笔记上的内容写上即可得分。过去魏晋时期考察时一直以《晋律》作为题目,但也要知道其《泰始律》的别称。和之前的真题赫里埃一样,不会出现古希腊法的陪审法庭(赫里埃)的字眼,而是直接出现“赫里埃”。

【本题答案】《晋律》共20篇,620条。《晋律》将《魏律》的刑名分为刑名、法例两篇,这对后世王朝进而完善封建法典总则的内容,起了很大的作用。

《晋律》的最大特色是引礼入律,礼律并重。《晋律》出自儒生之手,比较充分地贯穿了礼的基本精神和原则,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引礼入法、礼法结合的比较典型的儒家化法典。主要表现之一:第一,突出儒教伦常的法制化,以刑律来维护礼教的防线,凡是违反礼教的犯罪,均要处以重刑。第二,礼律并重,以礼直接作为立法的依据。第三,纳礼于律中,使礼法律化。

晋律的另一特色就是简约。《晋律》上承秦汉立法之要旨,又因时宜大胆创新,故能在删繁就简,推动法律儒家化及律学的发展诸方面,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就,实际上,其影响直达隋唐,《唐律疏议》本身就是《张杜律》的继承和发展。

3.宋元不动产买卖

【命中统计】超纲题

【本题评析】难题。本题为典型的超纲题,在古代中国,宋朝的民商事立法尤为发达,不过此前在华政考研中未曾考察。

这提醒考生应当适当注意此类“偏、怪、小”点的学习,但不建议很多,重点还是关注我们平时的增补和冲刺笔记中的补充。

【本题答案】宋元对不动产的买卖通过法律形式,规定了固定的手续。第一,先问亲邻,即亲邻对不动产有优先购买权。第二,经官给据,即在不动产进行买卖之前,要向官府申请发给凭据,取得官府的许可。第三,签押文契,即出卖人写出文契,并由出卖人及监护人、引进人、中介人或是见证之亲友共同签押。第四,印契税契,即到官府验价缴税并得到官府发给的“契凭”。经过税契后,买卖契约正式成立,合法有效。在印契税契之后,还要“过割赋税”,即在买买田宅的同时,必须将附着其上的赋税义务随田宅一起转移给新的业主。

4.人民调解

【命中统计】冲刺笔记71页、精讲笔记106-106页、冲刺笔记附带模拟题(二)论述第4题。完整命中!

【本题评析】简单题。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法律考频高,难度小,是性价比很高的知识点。真题、模拟题都有相关的内容,属于常规高频考点。革命根据地的人民调解制度是历年考试的重点内容,需要进行全面的掌握,尤其是注意区分掌握人民调解制度中的各种调解形式。

【本题答案】人民调解制度萌芽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农民运动中,在工农民主政权时期人民调解制度开始了法律化的过程,但没有形成一套确定、完备的规则和程序。到抗日战争时期,人民调解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,不论是调解的组织形式还是调解的内容和程序都有了进一步的完善,完成了人民调解制度的制度化和法律化。

人民调解制度的主要内容是:

(1)调解范围

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,调解的范围以不涉及犯罪的民间纠纷为限;抗日战争时期调解的范围除了一般民事纠纷外,还包括轻微的刑事案件,特种刑事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则不属于调解范围。

(2)调解形式

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,调解的形式以政府调解为主,群众团体也有调解民间纠纷的责任。到抗日战争时期调解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以下四种:一是民间自行调解;二是群众团体调解;三是政府调解,四是法院调解,又叫司法调解。

(3)调解原则

经过长期反复实践,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,逐渐形成了调解工作的三个基本原则:一是调解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,不得强迫;二是调解必须遵守政策法令,适合善良风俗习惯;三是调解不是诉讼必经程序。这三个基本原则的确立,纠正了以前因经验不足而在调解工作中发生的一些错误,标志着人民调解制度的成熟。

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的案件,在人民民主政权的全部案件中占有很大的比例,调解工作的普遍开展,加强了法制教育,增强了干部和群众的法制观念,促进了人民群众的团结,也使司法机关得以集中主要精力来处理其他的案件。同时,抗战时期及解放时期的团=调解制度也为建国后的人民调解工作积累了丰富经验。

二、论述题(每题15分,共60分)

1.魏晋南北朝刑罚发展

【命中统计】冲刺笔记31页、精讲笔记47页

【本题评析】中等题。精讲笔记上整理了魏晋南北朝时候刑罚制度的主要发展,在背诵的时候会有些繁琐。值得注意的是,不仅要能够明确朝代整体的刑罚发展状况,也要对每一部法律中的刑罚变化有所了解。

【本题答案】

魏晋南北朝时候刑罚制度虽较秦汉作了诸多的变革,但是遗风犹存,三族刑废而复兴,枭兽、肉刑也点缀其中,仍旧是处于向隋唐成熟的封建五刑过渡的时期,体系庞杂,刑罚仍然比较残酷。

第一,流刑的重现与规范化

汉文帝废肉刑后,并未解决刑制上轻重无品的问题,于是徙边之制被作为减死之刑,主要在王公大臣犯死罪时适用,所谓“不忍刑杀,宥之于远”。北魏、北齐律根据东汉及魏晋的经验,把“赦死从流”确定为量刑原则,流刑成为固定的法定刑。南梁刑制中也出现了流的名目,作为死刑的减等之刑。至北周《大律》,流分等级成为定制,并作为徒、死之间的中间刑正式入律,为后世流刑分等提供了模式。

第二,宫刑的正式废除

宫刑在汉文帝废除肉刑后曾恢复,魏晋和南朝的法律无宫刑,然北魏和东魏还有宫刑的记载,至北齐才真正结束了宫刑的历史。

第三,缩小了连坐的范围

首先从出嫁妇女开始,不追还从坐,“在室之女,从父母之诛;既醮之女,从夫家之罚”。自东晋、北魏以后,凡从坐之妇女,母、妻、姊、妹等得以免除死刑而没为官奴婢。

第四,统一刑种,初步形成封建五刑

1、《魏律》,“更依古义,制为五刑”,其具体刑名共七种:死刑、髡刑、完刑、作刑、赎刑、罚金、杂抵罪等。所谓五刑,指死刑、髡刑、完刑、作刑、赎刑,肉刑在法律上已被取消。

2、《晋律》,以死刑、髡刑、赎刑为正刑,此外尚有杂抵罪及罚金,原来魏之完刑、作刑

均归并为髡的并科刑。

3、《北魏律》,将髡正式定名为徒刑,并规定了流刑,流刑重于徒刑而轻于死刑。

4、《北齐律》中的刑罚体系已相当明晰,分为死刑、流刑、耐刑、鞭刑、杖刑等五条。

5、《北周律》明确把刑罚分为五种:杖刑、鞭刑、徒刑、流刑、死刑,另外还规定上述五刑均可以金或绢来赎,北周刑罚为隋唐笞杖徒流死封建制度奠定了基础。

2.《唐律疏议》体例思想与内容

【命中统计】冲刺笔记36页、精讲笔记69页、模拟卷二简答第4题。完整命中!

【本题评析】简单题。《唐律疏议》也是传统常规的高频考点,曾经考察过《大明律》与《唐律疏议》的对比,唐律疏议的特点等等,作为论述题来说需要把每一部分内容都详细展开,分点叙述。

【本题答案】

《唐律疏议》又称《永徽律疏》,是唐朝永徽三年编撰。有12篇,500条。在《贞观律》的基础上进行修改。《唐律疏议》是我国现存的一部完整法典,也是世界上现存的第一部刑法典。

唐律疏议秉持立法结合的立法思想:

1、礼法结合的过程起自西汉。汉武帝罢黜百家、独尊儒术,确立了儒家思想的正统地位后,拉开了礼法结合的序幕,一些直接体现和维护礼的制度,如“亲亲得相首匿”、“留养承祀”等相继被确定下来。魏晋南北朝是礼法结合的重要时期,在这一时期中,礼大量入律,《曹魏律》中的“八议”制度、《晋律》中的“准五服制罪”制度、《北齐律》中的“重罪十条”等一些反映礼的精神的制度,都是这个时期的杰作。唐律集以前各律之长,把礼法融为一体,最终完成了礼法结合的大业。因此,唐律是一部礼法完全结合的法典,而不像以往的法典只是部分制度上的礼法结合。

2、礼是立法的依据。礼的精神体现在一般原则、罪名和刑罚等各领域。比如,《唐律疏议·名例》中有官品、邑号的妇人犯罪“各依其品,从议、请、减、当、免之律”的原则,是依据礼而确定的,即“依礼‘凡妇人,从其夫之爵位’”。所以她们也可享有司法特权了。

3、法是维护礼的武器。唐律中的法处处以维护礼为己任,打击各种违礼行为。

首先,法极力维护皇权,打击任何有损皇权的行为;其次,法极力维护父权,打击任何有损父权的行为;最后,法极力维护夫权,惩罚任何有损夫权的行为。

唐律的篇章体例有一定排布规律,具体包括:

1、第一篇《名例律》为第一部分,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,共6卷57条,主要规定了唐律的指导思想和一般原则,《名例律》强调了礼法结合并用的思想,还规定了一些律中的一般原则,其中包括议、请、减、赎、官当等特权原则,重点打击十类犯罪等。

2、第二部分相当于现代刑法典中的分则部分,规定各种具体的犯罪行为及其处罚,主要内容具体如下:

《卫禁律》,主要规定在侵犯皇宫警卫和国家关津要塞保卫等方面的犯罪;

《职制律》,主要规定在违反官吏职务方面和有关行政公务方面的犯罪;

《户婚律》,主要规定在妨碍或破坏户籍、土地、赋税管理和婚姻家庭方面的犯罪;

《厩库律》,主要规定在违反牲畜和仓库管理方面的犯罪;

《擅兴律》,主要规定在军事和非法营造、兴建工程方面的犯罪;

《贼盗律》,主要规定在严重危害国家统治秩序和财产制度方面的犯罪;

《诈伪律》,主要规定各种欺诈和伪造行为方面的犯罪;

《杂律》,主要规定以上各律所无法包容的其他一些犯罪;

《捕亡律》,主要规定在追捕犯罪嫌疑人方面的犯罪;

《断狱律》,主要规定在司法审判方面的犯罪。

3、在每一篇中,其法条的排列往往有一定模式,这就是越是重点要打击的犯罪其法条越排在前,且这十一律的律条,都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。

3.明初思想与立法

【命中统计】冲刺笔记45-46页、精讲笔记67-68页。完整命中!

【本题评析】简单题。每一个朝代的立法指导思想和立法内容都是重要的考察点。该题在历年真题中出现过多次,法制史的重点体现出恒久的重者恒重的特点。但注意审题,题目中包含立法直到思想与主要立法活动两个内容。

【本题答案】

明初的立法指导思想包括:

1.刑乱国用重典。吸取元朝“宽纵”亡国的教训。朱元璋认为元之所以亡国,主要是由于统治者威信下降,纲纪废弛,法度不修,重典治国之思想有利于一改宋元以来宽纵日久的不良社会风气。

2.礼法结合,明刑弼教。德主刑辅、礼法结合一直是中国传统的法制指导思想,明朝统治者对此可谓心领神会。在治理民众,维护统治秩序这一点上,明初统治者有“重典治乱”表象的一面,但在实质上,其更重视传统儒学与伦理纲常的教化作用。朱元璋曾明确表示,礼教是用来引导顺从其统治的“良民”的,而法律的作用只是用于严惩不服统治的“顽恶之徒”。

明初的立法活动包括:《大明律》的制定、《大诰》的制定等。

《大明律》是明朝《洪武三十年律》,它是朱元璋生前的最后一部律,其内容主要是将《洪武三十二年律》略作修改,并将《钦定律诰》147条附于其后。有7篇30门460条。

《大诰》是朱元璋为贯彻“刑乱国用重典”的方针所设的法律形式。朱元璋采辑官民犯罪的重要案例,编成《大诰》四编相继颁行天下。《大诰》由典型案例、重刑法令和明太祖对臣民的“训诫”三部分组成。

4.清末司法改革

【命中统计】精讲笔记85页。完整命中!

【本题评析】中等题。清末司法制度变革中的领事裁判权是常考点,晚清司法改革包括近代司法组织体系的建立和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,并不包括领事裁判权,这要求同学对于重点考点的知识谱系与框架有所了解。

【本题答案】

晚清最后十年对司法体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革,从而结束了中国古代延续了几千年的行政与司法合一,民刑不分等传统体制。主要分为两个部分,

第一,近代司法组织体系的建立

1906年,随着清政府预备立宪、改革官制的进行,对中央和地方的司法组织机构也按照司法独立的原则,分步走予以改革,从而建立起了近代司法组织体系。

(1)在中央,由刑部改为法部,作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,不再兼理审判;改大理寺为大理院,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。规定“司法大权则专属于法部,以大理院任审判,而法官督之,均与行政相对峙,而不为所节制”,由此奠定了中央司法与行政分立的基础。

(2)在地方,改省提刑按察使司为提法司,专掌地方司法行政;省设高等审判厅,府设地方审判厅,州县设初级审判厅,专门负责审判,地方行政长官不再兼理司法,这样地方司法也开始独立于行政之外,从中央大理院到州县的初级审判厅共分四级,实行四级三审制。

(3)引进西方国家的监察制度。原都察院改为都御使,作为最高行政监察机关,不再干预司法审判,在各级审判机关则相应设立总监察署和各级监察厅,在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中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。

第二,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

清廷修律过程中陆续颁布的《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》、《法院编制法》等对诉讼审判进行了重新规定。

(1)《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》第一次用法律术语对刑事、民事案件做了明确区分,在各级审判厅内,设立了刑事厅和民事厅,分别受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。

(2)在诉讼审判制度方面,引进了大量西方法律的内容,如诉讼程序方面的刑事案件公诉制度等,审判制度方面的公开审判制度等。

外法史部分

(说明:报考外法史方向的考生须答本部分的全部,共100分;报考中法史部分的考生须答题后有(中)字的,共50分)

一、简答题(每题10分,共40分)

1.《汉穆拉比法典》原因与结构

【命中统计】冲刺笔记76-77页、精讲笔记112-113页、模拟卷八简答第4题。完整命中!

【本题评析】简单题。真题中反复出现,属于常规考点。

【本题答案】

公元前18世纪,巴比伦第六代王汉穆拉比完成两河流域的统治,并制定了著名的《汉穆拉比法典》。《汉穆拉比法典》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之大成。它的制定,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代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。《汉穆拉比法典》比较集中地反映了汉穆拉比时期两河流域的政治、经济和法律发展状况,而且比较完整地保留了下来,因此,它是我们研究楔形文字法的最可靠资料。《汉穆拉比法典》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。

就法典制定的直接原因来看,主要有以下几点:第一,实现法的统一的需要;第二,调整新经济关系的需要;第三,缓和社会矛盾、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。

法典的结构体系:法典由序言、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组成。

2.伯利克利改革

【命中统计】冲刺笔记83页、精讲笔记120页、模拟卷四简答第4题。完整命中!

【本题评析】简单题。希腊法在近年考试中多有涉及,伯里克利立法改革是三大法律改革之一,属于希腊法中的常规考点。

【本题答案】公元前443年—前429年间,民主派领袖伯利克里进一步推进雅典民主的立法改革,主要内容包括:

1.官职向所有等级的公民开放,取消了任职资格的财产限制。

2.公民大会基本上成为雅典城邦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,五百人议事会具有了公民大会常设机构的性质。

3.为吸引下层公民参与城邦管理,实行了官职津贴制。

伯利克里改革标志着雅典民主制发展到了顶峰。

3.教会法犯罪与刑罚

【命中统计】冲刺笔记96页、精讲笔记133页。完整命中!

【本题评析】中等题。教会法的犯罪与刑罚在历年真题中出现频次不高,但依然属于冲刺笔记与精讲笔记覆盖到的考点。

【本题答案】在西欧封建社会早期。宗教所谓的“罪孽”与世俗意义上的“犯罪”是不分的。一般来说,不仅所有犯罪都是罪孽,而且所有罪孽都是犯罪。

至11世纪晚期和12世纪,在罪孽和犯罪之间第一次进行了明显的程序上的区别。教会将罪孽分为一般罪孽和刑事罪孽,后者又称为教会法上的犯罪,或简称为犯罪;构成刑事罪孽有三项要件:一是它必须是一种严重的罪孽,二是罪孽必须表现为一种外在行为,三是行为必须对教会产生滋扰后果。这时候的“刑事罪孽”概念已经具有近代犯罪构成理论的因素。教会的刑罚以秉承纠正为目的,而非毁灭。

4.罗马法他物权

【命中统计】冲刺笔记89页、精讲笔记126页。完整命中!

【本题评析】简单题。罗马法的物权包括自物权与他物权,其中他物权的分类较有特色,是传统的考点。同时,法综精讲笔记中也有本知识点!

【本题答案】在罗马法上,他物权是指在一定条件或范围内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权利,并不能单独存在,必须以他人之所有权为基础。他物权共包括四种权利:役权、地上权、永佃权、担保物权。

1.役权。为特定的土地或特定人的便利和收益而利用他人之物的权利,为所有权的一种负担,分为地役权和人役权两种。

2.地上权。在支付地租的前提下,利用他人的土地建筑房屋而使用的权利。

3.永佃权。支付租金,长期或者永久使用、收益他人不动产的权利。

4.担保物权。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保证债务的履行而设定的权利。

二、论述题(每题15分,共60分)

1.受益制与信托制

【命中统计】冲刺笔记107页、精讲笔记145页、模拟卷八简答第3题。完整命中!

【本题评析】简单题。受益制与信托制是英国民事法律中贡献最大的制度,也是英国法的传统重点,法综与专业课都需要掌握。公法、私法的划分是大陆法系的概念,出于研究方便,我们也套用到英美法系的内容中去。英国法这一章主要考点集中在第一节概述、第二节宪法、最后一节历史地位,私法部分很少考是因为其内容庞杂且难懂。其财产法中的受益制、信托制,契约法中的对价制度,都是很有特色的内容,但对于本科生来说有些难。以往私法很少考,不是因为不重要,而是因为难理解,但15年出题老师开始有意识地挖掘特色考点。受益制和信托制便是英美法中极具特色的内容。

【本题答案】

受益制又称“用益物权制”,即为了他人的利益而占有和使用土地;信托制是财产所有人为了第三人的利益,将财产交给受托人管理的一种制度。信托制源于受益制,但与受益制有许多区别:

1、标的更为广泛,受益制的标的仅仅是封建地产,而信托制的标的可以是任何形式的动产和不动产。

2、受益制的受托人主要是按照受益人和出托人的意愿管理地产,而信托制受托人则按照自己的意愿管理财产,不受受益人的支配。

3、信托制的受托人的范围更广,不仅可以是自然人,也可以是法人。

4、受益制的主要目的是逃避封建义务或自由处分地产,而信托制则主要是为了更好的经营财产。

2.美国法院组织

【命中统计】冲刺笔记114-115页、精讲笔记154-155页。完整命中!

【本题评析】中等题。过去真题曾经考察过美国法院组织体系、法国行政法院组织体系,因此法院组织体系也属于在复习中需要覆盖到的内容。

【本题答案】

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,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国会随时规定和设立的下级法院。在实际中,联邦权力与州权力斗争和妥协的结果,历史地形成了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,这两个系统互不隶属,各自独立。

(一)联邦法院系统

联邦法院系统包括最高法院、巡回法院和地区法院三级。

1、最高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中的最高审级,他它于1790年设立,最初由1名首席法官和5名法官组成,以后有过几次调整,最后固定为由1名首席法官和8名法官共9人组成。最高法院法官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,终身任职,非经国会弹劾不得被免职。除初审案件外,最高法院只就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审查。

2、上诉法院又称巡回上诉法院,是联邦法院系统的第二审法院。上诉法院在案件审理时也只就法律问题进行审查,不对事实部分进行审理。美国现有13个上诉法院,该院法官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提名,总统任命,终身任职,法官人数视工作需要而定。这13个上诉法院中,设在华盛顿的联邦上诉法院只受理与联邦事务有关的上诉案,实际上它是专门法院的上诉法院。

3、地区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的基层法院和一般民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。该院法官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提名,总统任命,终身任职。法院实行陪审制。除一般民刑事案件外,还审理涉及美国宪法和法律及联邦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。美国现有联邦地区法院98个。此外,属于联邦法院系统的还有联邦专门法院。

(二)州法院系统

美国州法院的设置,由州法律自行规定,因而各州法院体制名称不尽相同。州法院系统大致有州基层法院、州上诉法院、州最高法院三级。有的州只设初审和上诉审两级。除宪法规定的或国会根据宪法授权规定的联邦法院管辖范围外,大部分民刑案件都由州法院管辖。对联邦法院和州法院拥有共同管辖权的案件,原告有权决定在联邦法院起诉还是在州法院起诉。州最高法院还对所在州的宪法和法律享有解释权。

(三)联邦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权

联邦最高法院对美国的政治法律和经济生活具有极强的影响力,这种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市通过它所享有的司法审查权去实现的。著名的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开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的先例,确立了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。根据这一案件所确立的原则,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理有关案件,解释宪法并宣布联邦法律或州法律是否符合联邦宪法。某项法律一经宣布违宪,法院便不能再援用。联邦最高法院在行使司法审查权时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是“政治问题回避”,司法审查权的行使仅限于司法问题而不涉及政治问题。

3.法国法对大陆法系作用

【命中统计】冲刺笔记122-123页、精讲笔记165页。完整命中!

【本题评析】中等题。综合性题目的考察近年来经常出现在外国法制史论述题的最后部分,因此历史影响部分也是需要把握的内容。

【本题答案】法国法对大陆法系具有奠基和导向作用。

首先,法国法具有以下典型特征

1、法国法在欧洲大陆具有典型意义,不仅是中世纪封建法的典型,而且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又称为资本主义成文法典法的典型代表。

2、法国以启蒙思想家的自然法理论为指导,以成文法为基本形式,其所体现的资产阶级法律原则明确而系统。

3、法国沿袭了罗马法传统,以严格划分公法与私法作为其建立资产阶级法制的基础,并且出现了社会经济立法的新领域。

4、法国最先奉行普通司法权与行政裁判权分立的原则,法院组织分为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两大系统,两者的设置、人员、职能及适用法律截然不同,相互独立。

其次,法国法对大陆法系的奠基和导向作用,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:

1、早在16世纪,法国的习惯法编纂和人文主义法学运动的结合统一了习惯法,并赋予了习惯法以罗马式的体系化机构,成为近代大陆法系各国塑造本国统一私法的样板。(人文主义法学派,联系罗马法的复兴)

2、17—18世纪,法国革命与古典自然法的理性主义思潮共同促进了大陆法系的发展。

3、1804—1810年拿破仑的法典编纂事业,更是确立了大陆法系法律体系的基本模式,即一国之法律体系区分为几个主要的法律部门,每一法律部门均拥有抽象的、体系化的、理性的法典,这些法典构成有机的整体,是为“六法全书”体系。在拿破仑的系列法典中,1804年《法国民法典》对大陆法系的形成更是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。拿破仑系列法典编纂事业的完成及其在19世纪的传播,标志着大陆法系的最终确立。

4.德国刑法典发展

【命中统计】冲刺笔记127页、精讲笔记174、175页、模拟卷五论述第4题。完整命中!

【本题评析】中等题。可以看作为由简答题组合而成的论述题,将德国刑法典按顺序进行论述即可,同时可以结合暑假班或国庆班提供的表格进行展开,虽然考频不高,但综合性不大,总体不算难题。

【本题答案】德国刑法典的历史发展经历了1871年的《德意志帝国刑法典》和1975年刑法典两个阶段。

1871年《德意志帝国刑法典》实际上是《北德意志联邦刑法典》的翻版,确立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、法不溯及既往等资产阶级刑法基本原则。法典特别保护最高统治者的利益,镇压人民反抗,比如,将谋杀皇帝定为首罪。法典严格保护土地贵族和资产阶级私有财产不受侵犯,用较大篇幅规定侵犯财产罪及其处罚。法典专门设定了“宗教罪”。法典规定了职务罪。1871年《德意志帝国刑法典》吸收了《法国刑法典》公布以来刑事立法的成果,无论是立法体例还是对具体刑事制度的规定,都有所创新:在结构上,更加完整和系统;内容上,使资产阶级刑法的一般原则进一步具体化。这些都是刑法学理论发展和刑法改革的成果,反映了时代的进步。法典具有浓厚的封建性和保守性,反映了德国社会的本质。这都与统一后德国君主专制政体的建立有关。

联邦德国的刑法典体现了资产阶级刑法理论的最新发展,受到西方世界的普遍关注。刑法典除了继续重申资产阶级法制原则,在规范人们行为、维护社会秩序与保障人权方面作了更加缜密的考量与平衡外,还非常注重理论对立法的指导作用,对刑法学的研究成果细加斟酌,吸其精华,使刑事立法与社会发展的步伐保持协调。它将犯罪行为缩小,限制在维护公共秩序所必需的范围内;废除了旧法典对罪行的三分法;扩大了罚金和缓刑的适用范围;并且采取了许多新的制裁方法。

《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刑法典》共28章,358条,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:

1、严格实行罪刑法定原则。在总则中明确规定,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,同时在分则中对各种犯罪行为及其处罚,作了详尽的规定。

2、废除死刑,实行轻型。法典规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,并仅限于那些严重罪行,对溯及力采取从轻原则。

3、严格保障宪法秩序。法典规定“变更基于联邦宪法而存在之宪法秩序者”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;对“危害和平罪”也规定了较重的刑罚。

4、刑法典还规定了“改善及保安处分”这种特殊的处罚手段。这类处分既不同于传统刑罚,也有别于行政强制手段,目的是要预防和减少犯罪。

随着德国社会的巨大变化,德国对刑法典又不断地作出修改和完善。修改的重点主要围绕这样几个方面:一是完善刑法原则,突出犯罪预防,严格罪刑法定,将刑事犯罪的惩处置于人道主义的基础之上。二是根据形势变化,调整刑罚规制的范围和处罚力度,一方面注重对于金融、高科技、毒品、贿赂犯罪,以及国际恐怖主义的犯罪;另一方面对传统领域的某些犯罪进一步去罪化。在刑罚的适用上,扩大了假释的适用范围,放宽了假释的条件,并且废除了颇具争议的累犯加重的规定。这些修改,凸显了刑事立法中的教育刑思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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