研究生嫖娼遭开除起诉学校,网友质疑处罚过重,法院 支持学校

某大学一名研究生嫖娼被查,公安机关处以三天行政拘留处罚。学校获知,以违反校规校纪为由将其开除。学生不服,认为学校“开除处分没有上位法依据,应予撤销”,状告学校。

昨日,一审判决下达:学校程序符合规定,尊重高校教育自主权,学校处分并无不当。驳回当事人全部诉讼请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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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决结果曝光后,舆论分为旗鼓相当的两派:一派支持学生,认为学校处罚过重;另一派支持学校,认为嫖娼行为不能姑息。

别说普通网友,专业法律人士对这个问题的意见都无法统一——无论是支持学校还是支持学生,都能找到法律依据。

在一审庭审中,学生的代理律师认为,学校自己制定的纪律管理规定不得与上位法抵触,否则无效。

作为上位法,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第52条规定:学生受到治安管理处罚,情节严重、性质恶劣的,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这意味着,学校动用开除权力的前提是“情节严重、性质恶劣”。

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对卖淫嫖娼的规定在第66条,

“情节较轻的,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。”该学生仅被处以3日行政拘留,可见警方认定其行为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,远未到“情节严重、性质恶劣”的地步。

该代理律师认为,学校的处分依据是该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中“卖淫、嫖娼,或者组织、强迫、引诱、容留、介绍他人卖淫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”这一条。如此规定,明显与教育部的规章相抵触,当属无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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支持学校的人也能找到诸多法律依据。

《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》第27条: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培养单位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:(一)酗酒、赌博、打架斗殴,情节严重者,品行恶劣,道德败坏者;……(七)违反培养单位其他纪律,情节严重者。

虽然该规定颁布于95年,距今年代久远,但仍未被宣布失效。

嫖娼,毫无疑问属于“品行恶劣,道德败坏”的行为。“违反培养单位其他纪律,情节严重者”一款,更是赋予了高校自己制定纪律作出开除决定的权力。

除此之外,《高等教育法》在总则部分就明确了高校享有办学自主权,第41条更是明确规定:高等学校的校长有权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。开除,当然也是处分,只不过是最严重的那一种。

还有人认为,学校作为教书育人的圣地,学生犯错后,应当以教育和挽救为主。

但这位学生已经读到了研究生阶段,按照我国目前的学制安排,少说也有二十二岁、二十三岁了。若非选择继续求学,这个年龄成家立业的也大有人在。

与心智不成熟的未成年人不同,接受高等教育阶段的人,应该具有辨别是非和自我控制的能力。他们违法,不是不懂法,而是懂,但不想守。

对于这样的人,应当尊重他的独立人格和行为选择——相信嫖娼是他经过理智理智思考后的决定,并相信他能够为这一行为的后果负责。

更何况,这位学生犯的可不是普通错误,而是违法。

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。

道德戒律、学校纪律、法律都无法约束的人,其规则意识令人担忧。这样的人,即使才高八斗、学富五车,也只会是一个博学的人渣。坊间一直有一种说法——道德不过关的人,能量越大越可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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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然,同样是违法行为,也有性质和程度的差别。不同学校有不同的文化气质,对同一个违法行为的处理也不一样。一般学校也不会一刀切,只会将几种特别令人不齿的行为单独拎出来,放在须作开除处分的行列中。

“勿谓言之不预”——入学之初,这所学校已经在纪律规定中强调过,嫖娼者开除。如今,学校按照校规校纪严查严办,一方面是维护学校的口碑与尊严,另一方面,也是告诉广大学子:先做人,再做学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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